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提交方法
时间:2026-09-06 09:00:00一、新证据的三个维度
判断是否构成再审新证据,通常从三个维度考察:形成时间(原审庭审结束前是否已存在)、发现时间(是否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)、证明力(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)。
二、常见的新证据类型
- 原审后新发现的书面合同、补充协议、往来函件;
- 原审后形成的鉴定意见、审计报告;
- 另案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;
- 行政机关新作出的处理决定;
- 证人因客观原因原审无法出庭、现可作证的证言。
三、逾期提交的后果
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,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予以训诫、罚款。因此,新证据必须说明“为何原审未能提交”,并附相应证明材料。
四、提交方式
应制作新证据清单,逐项说明证据名称、来源、形成时间、证明目的,并附原件供核对。对于电子数据,建议同步做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。
五、与新事实的区分
新证据证明的是原审已主张但未被认定的事实;如果主张的是原审从未提出的新事实,可能被认定为增加诉讼请求,需另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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