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审事由怎么选:民诉法再审条款的实务适用
时间:2026-10-10 09:00:00一、新证据:不仅要“新”,还要“足以推翻”
再审中的新证据,通常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、新形成,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。仅仅“之前没交”并不构成新证据,还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程度。
二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
这类事由不是简单地说“证据不足”,而是要指出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没有证据支持,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。常见于合同履行、款项性质、责任划分等事实认定。
三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
包括法律关系定性错误、法律条文援引错误、司法解释适用错误等。单纯对法律理解有分歧,通常不构成再审事由;必须是明显的适用错误。
四、程序违法事由
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、应当回避未回避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,属于程序性再审事由。这类事由证明相对直接,但要注意在原审中是否已提出异议。
五、事由选择的基本原则
宁可少而精,不要多而散。选择两到三个最有把握、证据最扎实的事由集中论证,比罗列十项理由更容易获得法官重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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