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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范围

时间:2026-09-16 09:00:00

一、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

承包人依约完成工程、工程质量合格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,是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基础。工程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,也可就已完成部分主张。

二、行使期限不容错过

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,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。该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,不适用中止、中断,错过即丧失。

三、范围有明确边界

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,但不包括逾期支付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。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付的资金,是否纳入范围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。

四、与抵押权的顺位

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,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。涉及房地产项目的,要特别注意购房人权利的保护规则。

五、行使方式

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诉讼、仲裁确认,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。实践中应尽早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并保留证据,避免期限经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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