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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款结算争议:结算依据与司法审价规则

时间:2026-10-18 09:00:00

一、有结算协议,原则上从约定

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具有合同效力,除非存在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,否则法院一般予以尊重。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签完结算协议后又反悔,往往难以获得支持。

二、“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”条款要慎用

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,承包人应注意送达证据的完整性。仅凭邮寄单据而无签收记录,可能无法证明对方已收到。

三、审计结论不等于结算依据

政府审计属于行政监督,不能当然改变民事合同的结算约定。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,否则不能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。

四、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范围

双方对造价争议较大且无有效结算依据时,可申请司法鉴定。鉴定范围应尽量明确,避免“全面鉴定”导致周期冗长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。

五、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

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,违约金则依合同约定。二者能否并用,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判断,避免重复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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